1.馬鞍山市博望區(qū)博望鎮(zhèn)濱湖村黨總支原委員陶德龍冒領國家危房改造獎補資金等問題。陶德龍任濱湖村黨總支委員期間
,利用其負責具體申報工作之便
,以“五保戶”楊某某房屋需要裝修加固為由申報“危舊改”項目
,冒領國家財政危房改造獎補資金4000元并私吞
。此外
,陶德龍侵占國家糧補資金和民政救濟款共計7.4萬余元
。案發(fā)后
,陶德龍退繳了7.8萬余元
。陶德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
,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
2.太和縣洪山鎮(zhèn)蒲集村黨總支原書記劉文秀收受他人錢物等問題 。劉文秀任蒲集村黨總支書記期間
,利用職務之便,貪污危房改造款2.2萬元
,收受蒲集村群眾“以罰代葬”款2.05萬元
,貪污“一事一議”財政獎補款14.2萬元
,收受他人現金4000元。劉文秀受到開除黨籍處分
,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
。
3.青陽縣蓉城鎮(zhèn)云山村原文書左豐收違規(guī)騙取危房改造資金問題。左豐收任村文書期間 ,利用負責該村危房改造工作之便
,在明知其父母不符合申請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條件、自己也未進行危房改造的情況下
,未經村“兩委”討論同意
,將其父母的危房改造資料以自己名義申報,申請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
,共騙取補助資金1萬元
。左豐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,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
,緩刑一年六個月。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
。
4.來安縣張山鄉(xiāng)村鎮(zhèn)規(guī)劃建設管理站原站長劉學義收受小產權房開發(fā)商財物問題。劉學義任半塔鎮(zhèn)規(guī)劃建設管理站站長期間,多次收受小產權房開發(fā)商財物共計4.3萬余元
,為開發(fā)商在建房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
。劉學義受到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處分
,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
,緩刑三年。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
。
5.廣德縣國土局柏墊國土所工作人員方全江違規(guī)申報獲取危房改造資金問題。方全江在柏墊國土所工作期間,利用職務之便,以自己的名義為其父親居住的平房申請危房改造,幫助其父親獲得危房改造補助資金6000元。方全江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。
(來源:安徽省紀檢監(jiān)察網站)